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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专栏

解禁集体自卫权:日本民调为何出现相反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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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日本内阁通过决议,改变日本不允许实行集体自卫权的宪法解释,允许日本在一定的条件下行使集体自卫权,成为日本安保政策的历史性转折。而日本民众是否支持这种历史性的政策转换?纵观日本的民意调查,不仅没有得出一致的结论,却得出了完全相反的结果,而这个相反的结果,让人们对日本媒体的报道中立性原则产生很大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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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集体自卫权,是指与本国关系密切的国家遭受他国武力攻击时,无论自身是否受到攻击,都有使用武力进行干预和阻止的权利。

根据1945年制定的联合国宪章第51条规定,主权国家拥有“单独或集体自卫的固有权利”。这一条款成为美国和前苏联分别组建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和华沙条约组织的法律基础。

一般国家拥有集体自卫权,但因日本是发动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国家之一,依据“放弃战争,不设军队”的和平宪法第九条,日本政府在1981年的答辩书中说:我国在国际法上拥有集体自卫权,这作为主权国家是理所当然的,但是宪法九条所允许的我国的自卫,必须限制在我国防卫的最小限度以内,而集体自卫权的行使,超出了这个范围,我们认为这在宪法上是不被允许的。”

根据日本政府对宪法第九条的一贯解释,日本能够行使的仅限于本国直接遭攻击后作为反击的“个别自卫权”,且需同时满足3个条件,1、日本遭到紧急不当的武力侵犯;2、没有其他合适手段可以排除侵犯;3、武力行使控制在“必要最小限度”。

而日本政府27日向“安全保障法制整备相关执政党协议会”提出了可以实行集体自卫权的最终决议案,提出发动武力的“新三条件”:1、日本或与我国有紧密关系的其他国家受到武力攻击,且明显对我国国民生命等形成致命威胁的场合;2、没有其他合适手段可以排除侵犯;3、武力行使控制在“必要最小限度”。

7月1日,日本自民党和公明党达成协议,基本同意“新三条件”,放宽“旧三条件”中第一条的限制,将第一条改为“日本或与我国有紧密关系的其他国家受到武力攻击,且明显对我国国民生命等形成致命威胁的场合”,并通过内阁会议作出决议,由此改变了战后日本一贯的宪法解释,使日本从不能行使集体自卫权过度到了可以有限度地行使集体自卫权。

日本政府还发表 “有关集体自卫权的答疑”,强调即使解禁集体自卫权,也将坚持宪法九条,修改宪法解释而不修改宪法本身,“不改变禁止以行使武力为目的,向他国境内派遣武装部队,也就是‘海外派兵’的条款”,不参加在联合国决议下对某个国家的武装制裁活动;不会到别国的领土和领海上去支援其他国家;武力行使仍然是被动的,也就是遭受武力攻击以后的还击手段。

而日本民意是否支持解禁集体自卫权?民意调查出现了截然不同的结果。从4-5月的调查看,反对解禁集体自卫权的自由派媒体如《日本经济新闻》、共同通信社、时事通信社、《朝日新闻》、《每日新闻》等的调查结果都是反对的占多数,如共同通信社4月11日到12日实施的舆论调查显示:反对的为52.1%,赞成的为38%;《日本经济新闻》和东京电视台4月18日-20日实施的联合调查显示:反对的为49%,赞成的的为38%;《朝日新闻》4月19日-20日的调查显示:反对的为56%,赞成的为27%。但支持日本实行集团自卫权的保守派媒体《读卖新闻》和《产经新闻》的调查结果截然不同。《产经新闻》和FNN电视台4月26日-27日的调查显示:反对的为25.5%;赞成在必要的最小范围内使用的为64%,全面赞成的为25%;《读卖新闻》5月9日-11日的调查结果显示:反对的为25%;赞成在必要的最小范围内使用的为63%;全面赞成的为8%。

究其产生如此不同的原因,我们可以看到,《产经新闻》和《读卖新闻》都在二者择一的“赞成”和“反对”的问题之外加上了“是否赞成在必要的最小范围内使用”这一项,然后都加算在“赞成”里,显然,这种问题设计的本身,就是为了得出“多数赞成”的结论而设计的,因为在不修改宪法九条的条件下讨论所谓日本行使集体自卫权的问题,本身就是以“在必要的最小范围内是否可以使用”为前提的,而特意把前提条件作为问题提出,势必在被调查者心理上造成了一种“让步模式”,有点像市场的“讨价还价”,即“如果这件东西5块钱你不买,1块钱怎么样”的心理诱导形式,这就不能不使人们对这种调查的公正性产生强烈的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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