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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把污染环境纳入死刑的量刑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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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6月19日正式开始实施。就此,国际舆论纷纷注意到,中国最高司法机关在这一[发布文号]为法释〈2013〉第15号的司法解释中,就有关环境污染罪犯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新规定。与2006年时的《解释》相比,2013年的《解释》,不仅扩大了污染物的范围,降低了定罪标准,明确指出了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四种情形,而且还把死刑也纳入了量刑范围。就此,本台法语部在6月22日刊出的一篇网文中指出,中国当局不再与污染开玩笑,从今往后,污染者可能会被处以极刑。

路透社REUTERS/Petar Kujundz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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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依据《中国刑法》和《中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立法精神,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新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计十二条,目的是要体现从严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立法精神,加大打击力度,严密刑事法网。这一《解释》结合了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等实际问题,确立污染环境罪是环境污染犯罪的基本罪名。

《解释》第一条,实施刑法第338条规定的行为,界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的十四种情形。(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解释》第四条规定,实施刑法第338条和第339条规定的污染环境、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等犯罪行为,具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一)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二)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三)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四)在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中国法学界人士指出,〈2013〉第15号司法解释提到的污染环境罪,实施刑法第338条的规定,最重可以判7年有期徒刑;就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参照刑法第339条第1款规定,最重可以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参照刑法第339条第2款规定,最重可判10年有期徒刑。而被纳入死刑量刑范围的部分则出现在本次环境污染司法解释的第八条:对于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这也就是说,对于违反中国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的行为,就有可能被适用于中国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5条中的规定,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如果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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