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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建梅:家暴受害者获极刑是法制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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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妇女李彦因不堪家庭暴力而杀死丈夫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如果说李彦的亲友以及一些法律专家认为法院忽视了当事人常年面对家庭暴力的事实、判决有所不公的话,李彦案更凸显出中国社会应对家庭暴力机制的缺失,以及司法判决尚难以走出“杀人偿命”传统逻辑的现实。此事或许正成为中国社会思考如何面对家庭暴力和如何重新看待死刑判决的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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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5日,北京众泽妇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原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主任郭建梅律师、广州中山大学的艾晓明教授、全国人大代表迟夙生 律师、北京兴善研究所滕彪博士、郝建教授、张赞宁教授等来自全国各地的136名律师、学者、非政府组织工作者和社会各界人士共同公开签署呼吁书,紧急呼吁最高人民法院刀下留人。

李彦案死刑复核过程中的代理律师之一,北京众泽妇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主任郭建梅女士接受我们的电话采访时,承认这项紧急呼吁奏效的希望渺茫,但是,在判决不公之外,案件既涉及中国社会目前关注的家庭暴力话题,也涉及法学界近年关于死刑判决的思考。

法广:你们的呼吁奏效的可能性有多大?

郭建梅:这个可能性太小了。

法广:那为什么还要继续呼吁呢?

郭建梅:有几方面的原因。第一,我们觉得,李彦不适用死刑。她本人是个受害者,长期受到家庭暴力,这次杀夫、以暴制暴的行为和方式,毫无疑问是比较残忍的,因为她在打死丈夫后,又分解尸体,还把尸体煮了,听起来令人发指,也很变态。但我们想说的是,李彦长时间遭受家庭暴力,情况比较严重,我们认为事发的时候,是在比较紧急的情况下的一种防卫行为,只不过防卫过当,这是肯定的。当时,她丈夫拿着气枪对着她的头,说:“我要打死你,我要打死你。”虽然是气枪,但是气枪也是可以伤人的。根据她丈夫平常的所作所为,这种可能性(打死她)不是没有,不仅仅是恐吓。所以,她(李彦)当时拿起东西,照着丈夫打去。所以,她本身是受害者,也是在一种迫不得已的情况下的防卫,自卫。对于一个本是受害者的人实施死刑,这肯定不合适。

第二,我们一直在倡导反家庭暴力,倡导反家庭暴力立法,这是国际、国内必然的发展趋势,也是中国国内社会现实的需求。对一个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实施死刑,显然也是不合适的,是与反家暴立法的呼吁相悖的。

第三个原因是关于死刑,我觉得少用死刑、严格控制死刑、慎用死刑的态度是法律发展的趋势,现在动不动对一个受害妇女动用死刑,我们觉得非常不合适。

第四个原因是,虽然李彦对她丈夫实施的行为比较恶劣,但是没有社会危害性,她并没有在社会上实施杀人放火,等等其他犯罪行为,也就是说她的恶性程度和社会危害性没有那么大,所以我们要提出紧急呼吁,刀下留人。作用有多大,现在不好说。

法广:中国民间对这项死刑判决反应如何?

郭建梅:现在大家反应很强烈。我们发出呼吁书后,很多人响应,包括很多媒体、非政府组织、社会民众,还有一些律师,应该说现在大家已经形成了一个统一的声音,大家都在发声,不只是我们。

我本身是她的代理律师,在她被判死刑后的死刑复核中,我们代理了这个案子,是因为他们也觉得判死刑很冤罢,大家都希望我们来代理,能有更大的力度,去帮助她推翻死刑判决。在整个死刑复核的过程中,我们和最高法院、检察院、全国妇联等很多部门,有过特别多的沟通。而且,前一段儿,说实在的,我们接到了一个消息,说(这个案子)不适用死刑了,改成有期徒刑,当时我们特别高兴,觉得有希望。但是没想到事情突然急转直下,来了这么一个结果,始料未及,谁也没有想到。

法广:那是否知道这其中有什么特别原因么?

郭建梅:我们正在了解。

法广:关于家庭暴力问题,中国社会是否有相应的机制可以避免事情走到这一步、让李彦在杀夫之前,有途径申诉她遭受的家庭暴力呢?

郭建梅:可以说这样的机制非常不完善,从立法的角度,从社会救助的角度―当然,社会救助包括心理救助、医疗救助、法律救助、比如派出所,等方面的帮助,还有律师的介入、法律援助机构的介入,等等,等等,都是极其不完善的,可以说就没有这样的机制。所以,我觉得这样的案件之所以发展到现在,跟中国反家暴立法不完善、跟相应的社会救助机制不完善,有直接关系,是其基本的原因。在这些机制都完善的情况下,它就不至于发展到今天这样的情况。所以我们认为,在这样的情况下,像李彦这样的家庭暴力受虐妇女,还要用极性、用死刑来对待,应该说也是法制的悲哀。我们现在是在做尽可能、尽可能的一个努力,但是,我认为希望不是很大。

法广:但这次事件的意义其实并不只是李彦个人的命运,它可以对其它案件产生影响?

郭建梅:不仅仅是李彦本人。它实际上涉及到中国的反家庭暴力问题,涉及到死刑运用问题,这都是法学界关注的重点问题,所以,不仅仅是李彦,它的意义是中国社会对这些问题的探讨。

这份有百余人签署的紧急呼吁书写到:“逝者已矣,生者前行”这本来也是我们可以安慰李彦的话,可如今李彦却面临着被执行死刑的命运,她的未成年女儿刚失去父亲却又要面临失去母亲的痛苦,这是社会和法律缺乏家庭暴力对弱者有效救济途径的悲剧,也是司法缺乏对对法律精神和对公民生命权充分尊重所造成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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