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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国安23条立法

港府全速为新国安例立法:严刑峻法 更易煽动成罪

香港政府在北京推动下全速就有关国家安全的《基本法》第23条进行立法,而根据今(8日)早刊宪的草案,订明在谘询文件没有列出的国安罪行刑罚,最高可判罚终身监禁的,有叛乱或涉及境外势力的破坏基础设施罪;较多罪行判刑七年,包括原来最高判刑两年的煽动罪;若相关罪行同时涉及勾结境外势力,至少会「加刑」三年。法律学者黎恩灏认为,当局的罪行定义本已含糊,加上不成比例的罚则,明显是以严刑峻法震摄香港境内外人士,为香港竖起一道更强的防火墙。

2024年,港府急推“基本法”23条立法,于3月8日将“草案”提交立法会审议。立法会一众议员早前已表明会支持23条立法工作,预料通过草案无难度。(麦燕庭提供)
2024年,港府急推“基本法”23条立法,于3月8日将“草案”提交立法会审议。立法会一众议员早前已表明会支持23条立法工作,预料通过草案无难度。(麦燕庭提供) © 法广/麦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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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23条立法谘询期结束後一星期,特首会同其最高谘询组织的行政会议昨(7日)天便已通过声称已容纳其间收到意见的《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并随即公布今日(周五)刊登宪报,又破天荒地在同一天进入立法会审议阶段,而不是像往常般在接着的下周立法会大会上进行首读和二读。

立法会早上已在特别会议上完成《草案》首丶二读,草案下午将提交草案委员会进行审议,逐条讨论相关条文,讨论及/或作出双方同意的修订後,便会恢复三读,提交立法会审议通过。虽然多家传媒引述消息人士指当局期望在4月中前完成立法,但立法会主席梁君彦在特别大会後表示,23条立法没有审议死线,但港府和立法会携手尽早完成立法,确保国家安全可以早日得到有效维护。

根据长达 212页的《草案》,新国安条例就禁止叛国丶煽动丶窃取国家秘密和间谍行为丶以电脑危害国安及境外干预等行为,并赋予相关罪行有域外法权,令身处外地人士犯例同属犯法。此外,又收紧被捕人士和在囚人士的权利,结果,光是修订或废除现有条文的,便有 68项;而涉及的刑罚,亦超过40条。

勾结境外势力判刑可由20年加至终身

根据草案,可判终身监禁的罪行包括叛乱;煽惑中国武装力量成员叛变;意图危害国安而损坏或削弱基础设施,当中涉及勾结境外势力。

可判监20年的罪行包括因意图危害国安而作间谍活动;意图危害国安而损坏或削弱基础设施;在没有合理权限下,意图危害国安而就某电脑或电子系统作出某项行为。

可判囚14年的罪行包括公开表明意图犯叛国罪;未有合理地尽快披露他人犯叛国罪;意图危害国安而参加或支援境外情报组织,或接受其他利益;境外干预,配合境外势力意图带来干预效果;禁止参与受禁组织活动等。

可判监10年的罪行包括协助中国武装力量成员放弃职责或擅离职守,当中涉及勾结境外势力;协助已放弃职责或擅离职守的中国武装力量成员藏匿或逃离合法羁押,当中涉及勾结境外势力;煽惑公职人员离叛;煽惑中央驻港机构人员离叛,当中涉及勾结境外势力;煽动意图,当中涉及勾结境外势力;非法披露国家秘密;非法披露因间谍活动所得资料;勾结境外势力,向公众发布虚假或具误导的事实陈述;非法骚扰处理涉及国安案件或工作者;未经授权提供指明操练而又涉及勾结外力。

黎恩灏:涉外加监 不成比例

美国乔治城大学亚洲法律中心香港研究员黎恩灏向本台指出,《草案》就勾结境外势力加刑是一种不合比例的设计,这不单会截断境内外人士在资金上的联系,甚至资讯上的联系亦被切断,是在为香港竖起一道更强的防火墙。

《草案》又訂明,可判监7年的罪行包括作出具煽动意图的作为丶分发或输入相关刊物;提供非法操练;协助中国武装力量成员放弃职责或擅离职守;协助已放弃职责或擅离职守的中国武装力量成员藏匿或逃离合法羁押;煽惑中央驻港机构人员离叛;煽动意图;凭公职人员身分管有国家秘密并在意图危害国安下,在离开特区时管有资料;容许受禁组织在处所内集会;煽惑他人成为受禁组织成员;为受禁组织牟取会费或援助。

当中,非法披露处理涉及国安案件或工作者个人资料,可被判监7至10年。有关罚则,与香港普通法的描述不同,亦有订明最低刑罚之嫌,与北京为香港制订的《港区国安法》相似。

可判监5年的罪行包括非法管有国家秘密,并意图危害国安,或罔顾国安。

可判监3年的罪行包括接受非法操练;管有煽动意图刊物;以及非法管有国家秘密。

可判监2年的罪行包括无合法权限下进入禁地;不遵守指明人员於禁地驱离的命令;蓄意在禁地附近作出妨碍。另外,保释者违反行动限制令者,最高可被判监1年。

从罚则可见,凡涉及勾结境外势力的,都「罪加一等」,最高刑罚较原来罪行至少重三年;而「意图危害国安而损坏或削弱基础设施」罪的最高刑罚,更由20年提高至终身监禁。

境外干预罪成可囚14年

至於新引入的「境外干预罪」,最高可被判监 14年,与现行《国安法》下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罪的两级制不同,後者的罪行重大者,可判10年以上至无期徒刑。

煽动成罪门槛更低 刑罚加两倍

另外,在国际上趋向废除的煽动罪,在23条立法中反而得到加强。《草案》订明,「无需证明(有关人士的作为是)出於煽惑他人作出扰乱公共秩序 的作为的意图」,遑论需要涉及暴力。

条文疑较法庭裁决更早规定不涉暴力亦可犯煽动罪

在昨日上午的一宗上诉案裁决中,法庭已扩大煽动定罪的元素,就是毋须证明涉及暴力,而律政司长李定国下午表明,裁决为立法作出界订,会包括在草案内。但昨日上午交给特首会同行政会议讨论的《草案》文本,显然已包括相关条文。

罚则方面,当局亦建议提高约两倍,由现时首次定罪判囚 2年增加至 7年;管有煽动刊物也建议由现时首次定罪判监 1年,增加至判监 3年。

黎恩灏以严刑峻法刑容港府就 23条罪行所订罚则,他指出,23条立法的定罪本身已不明确及含糊,不符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而现时的拟议罚则亦不成比例地严,例如管有煽动罪行加至现行刑罚的三倍,实在是不成比例地严苛,会令香港社会感受到威摄。

经中央官员支持23条尽早立法後,相关工作正火速进行,且打破不少规定。港区人大代表团团长马逢国昨(7日)在团员与中共港澳领导工作小组组长丁薛祥会晤後引述称,中央完全支持香港完成立法,希望尽快完成,让香港社会「轻装上阵」,可将主要精力集中发展经济和改善民生,走上「康庄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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