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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治

「国安相关」案件聘海外律师须先获特首批准 论者指修例损司法独立及外资信心

港府拟于年中前提出修例,订明《港区国安法》及所有与国安相关的民事和刑事案件,若要聘请海外律师作代表,均须先取得香港特首发出的证明书,确认无损国安。法律研究员黎恩灏指出,修例肯定了国安的无上权力,削弱了公平审讯所须的程序公义,令司法独立受损;而国安相关的定义过于含糊,既阻吓被告聘请海外律师的意向,亦会令商业纠纷被纳入范围,损害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

The Chinese and Hong Kong flags flutter at the office of the Governmen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ahead of a news conference held by Hong Kong Chief Executive Carrie Lam, in Beijing
The Chinese and Hong Kong flags flutter at the office of the Governmen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ahead of a news conference held by Hong Kong Chief Executive Carrie Lam, in Beijing REUTERS - Carlos Garcia Rawli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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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香港法例,在港不具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大律师,可向法院申请以专案方式参与个别案件,但中国人大常委会因应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聘请英国御用大律师敖云天(Tim Owen)首度就《港区国安法》进行释法,作为港府法律代表的律政司,因应释法决议向立法会提交文件,交代修订《法律执业者条例》的建议。

根据当局建议,法院就所有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以专案方式认许海外律师参与前,须向特首提出及取得证明书,特首会决定有关人士於相关国家安全案件中,以大律师身分执业或行事是否涉及国安或不利国安。如果特首认定该海外大律师处理有关案件涉及国安且不利国安,法院将不得向该大律师批出专案认许。文件订明,国安案件包括但不限於与国安法所订罪行或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相关的案件,亦包括为维护国安而采取措施相关的案件,且「不论案件属民事丶刑事或其他性质」。

文件指出,刑事案件的被告「从来都没有由海外大律师代表的权利」,故建议没有剥夺被告的权利。文件总结,建议对法治丶独立司法权丶以及诉讼各方选择法律代表的权利均没有不利影响。

身兼俨如英国内阁的行政会议成员的资深大律师汤家骅,今(21日)早在电台节目指出,港府没有「一刀切」禁止海外律师来港参与个案,而是以个案方式向特首申请证明书,法律界普遍接受。他又不同意今次修例会影响司法独立的说法,认为修例只涉及海外律师在港是否可以执业,并非司法审核权的一部分,故与司法独立无关。他补充,不少普通法国家的法庭都会接纳行政机构以外交或国家安全为由而作出的决定,法庭不能过问或质疑。

黎恩灏:建议几乎废除聘海外律师的空间

不过,伦敦国王学院法律学院访问研究员黎恩灏向本台指出,修例将影响香港的司泠独立和国际金融中心地位。他解释,修例肯定了国安委员会至高无上的权力,让释法引起对法院受限的理论忧虑成真。他续称,人大释法并未就国家安全作出明确定义,这给予行政机关很大的权力,在模糊而不确定的情况下,被告或与讼人有很大机会放弃聘请海外律师。

根据中国的国家安全法,国家安全并非单指国防丶保安或反恐,而是指「国家政权丶主权丶统一和领土完整丶人民福祉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於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而维护国安的任务包括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丶国家发展丶国防丶金融丶基本经济制度丶宗教自主丶资源和粮食安全等。

另外,建议安排跨越刑事和民事案件,若涉及商业纠纷亦须先得特首发出证明书,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自然会被削弱。黎恩灏举例称,若有人在港起诉中国内地企业制造监视工具供国安之用,是否须要先取得批准?若要,香港的金融中心必将大受影响。他更质疑港府建议包括民事案件,可能已考虑到要针对民间组织或文化等非刑事事宜,例如电影检查丶慈善团体地位之获取均可能因国家安全因素而不能上映或丧失,若有团体就相关决定作出司法覆核,相信亦难以聘请外援。

他认为,国安权力之大和修例影响范围之广,几乎等於废除《法律执业者条例》容让海外律师参与本地个案的空间;加上特首的证明书,可能不会像现时法官批出或否决专业认可申请般详列理据,而只是基於政治考虑作出决定,如此不透明,自然会影响公平审讯和公信力,令外资信心丶国际对《一国两制》的信心,以至国际形象亦受影响。

黎恩灏亦不认同修例建议不影响香港司法独立一说,他指出,司法独立不光是法院独立就案件作出裁决,亦应包括独立批准与审讯相关过程的权力,这便涉及聘请律师的权力,而修8建议将令法院作出自主裁决的空间日益减少。

他进一步指出,港府以刑事被告「从来都没有由海外大律师代表的权利」来佐证建议没有剥夺被告权利的说法,亦与香港行之有效的「没有限制便可享有」的司法概念相距甚远。

大律师公会主席杜淦堃乐见港府没有「一刀切」禁止海外律师处理国安案件,至於其他修例细节,公会仍须进行内部研讨,并向当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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