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问主要内容
特别节目

吴虹飞事件:“衰世用乱法”的个案征兆?

发表时间:

7月21日,就在冀中星制造的首都机场爆炸案后不到十个小时,或许是因为行政手续办事不顺利,歌手吴虹飞在新浪微博上发出一条言辞激烈的博文:“我想炸的地方有,北京人才交流中心的居委会,还有**的建委……还有我想炸的人是一个完全无节操的所谓好人。我才不会那么傻告诉你他的名字,等他炸没了上了新闻你们就知道了。”

广告

吴虹飞的发言,如果放在平时,只是诸多情绪发泄帖中的一个,在微博这样一个充斥激烈言论的氛围中并不起眼,但是发生在冀中星首都机场爆炸案之后,她所使用的“炸”字就格外引人注目。

尽管她随后很快发微博称“我想炸  北京人才交流中心的居委会旁边的麦当劳  的鸡翅、薯条、馒头。”显示出刻意用一字多义手法来模糊、淡化此前的激烈情绪。但前一条微博已经引起了粉丝的注意,随后也引起了有关部门的关注。这两条微博很快都被网站后台做技术处理,其他用户无法正常浏览。

三天后,消息传来,吴虹飞因为相关言论而被警方刑事拘留。

问题一:刑事拘留还是行政拘留?

最早是法律界人士敏感地意识到,吴虹飞被“刑事拘留”意味着定性将会很严重。在中国,“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是相当不同的两个概念。前者的法律渊源是刑法,而后者的渊源则是《治安管理处罚法》。

具体来说,吴虹飞的行为,如果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三项的规定:“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但如果根据刑法291条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吴虹飞被刑拘的消息传出后,多数网络意见均认为,考虑到她所说的“我想炸”,这更多地是“扬言实施”而不是“编造信息”,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更为合适。如果这样的话,“刑事拘留”就显然过当。

宪法学者童之伟接受采访时表示:吴虹飞言论过激,有很大过错,可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进行处罚。吴的言论并非真正以实施爆炸相威胁,尚未构成犯罪。长期致力于新闻法制研究的学者展江认为 :在社会神经紧绷的情况下,女歌手吴虹飞有有关言论严重失当,应于严厉批评。但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行政拘留加罚款已经不轻,建议到此为止。北京很国际化,惩治言论过重,有损国际形象。

著名律师斯伟江也认为,吴虹飞这条微博确实非常不妥,其发泄的一种情绪是非常不理性的。她被拘留了,有人认为活该,有人认为重了,舆论分化没关系,关键是执法的人,必须公正,谨慎。吴虹飞这句话,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三)项的规定来定性。而警察使用刑事拘留手段,则构成一种警察暴力,完全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畴。

在同一篇文章中,斯伟江还进一步解释称,我国《刑法》第291条所说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根据最高法的指导案例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生产、经营、教育科研等秩序被迫停止或者中断一段时间,引起一定区域内社会公众心理恐慌;导致公安武警卫生检疫等国家职能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受到严重干扰。吴虹飞的行为,完全到不了这个程度,因此,北京公安也清楚这点。警察在冀中星案件发生之后,草木皆兵,以超出法律的方式,来应对一个治安事件。

而司法部门似乎也并不忌讳考虑时势的因素,有来自检察官的声音认为,吴虹飞发微博的时间与冀中星在首都机场实施爆炸的时间仅相隔不到10小时,这会加重恐慌,警方也不得不比平时更加重视此事,因此她的行为,比平时发这样的微博危害后果更严重。

对于司法部门来说,要考虑的因素还要多出一层悬在头顶的“尚方宝剑”。7月25日,公安部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其中特别强调,对实施个人极端暴力行为的犯罪分子都必须坚决依法严惩,要采取果断措施,坚决打击,绝不手软,在全社会形成共同谴责极端暴力犯罪的舆论环境。对扬言实施放火、爆炸等极端暴力行为,以及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要依法严肃处理。这也构成了理解吴虹飞事件的一个背景。

问题二:是否涉嫌选择性执法?

抛开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的法律技术问题不论,吴虹飞被拘一事激起的更大舆论反弹是:北京警方的这一举动,是否构成了一种“选择性执法”?

换句话说,此前社会公共空间中曾经出现多次以暴力来威胁、甚至已经诉诸暴力的行为,但都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惩处。那么为什么这次针对吴虹飞的一个看上去“气急败坏”的微博要下重手?考虑到吴虹飞此前对当局的批评,以及和著名异议艺术家艾未未的良好关系,更给公众增添了“看人下菜碟”的猜想。

斯伟江律师直白地表示,北京警方善于选择性执法,譬如向李承鹏送(扔)菜刀的人,连训诫罚款都有没有。反日游行如此大规模,没有什么手续。街头三人举牌,就定格非法集会。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者张鸣也质疑,在反日游行那些日子,别说口头威胁,就是真的汽车被砸,人被打,只要不是特别厉害,打人毁物的行凶者,还不是安然无恙?

更有观察者回想起近年来网络上潜滋暗长的暴力倾向,尤其是“西奴揭秘”网站上直接针对具体个人挂出的血红色绞刑架,以及此前网络流传的针对两百多名自由派知识分子和社会活动家的“活埋名单”,还有针对经济学家茅于轼、历史学家章立凡等人的谩骂和骚扰,质疑称,这些行为的极端暴力色彩远远超过吴虹飞的情绪发泄,为什么从未引起警方重视?是否因为这种势力构成了对自由派力量的一种制约,因而是当局所乐见的?

还有网民找出了近年来频频以强硬言论引发瞩目的空军大校戴旭的微博言论截图,其中戴旭怒气冲冲地表示“那些攻击我们的东西是狗,相信各位都会有深刻的体验!他们除了胡喷就是乱骂,完全不可理喻!只有杀!”并质疑称,这种言论的暴力色彩也不在吴虹飞之下,但由于这种强硬姿态迎合了某种社会力量的需要,因此也从来没有得到严肃对待。


问题三:法治社会试金石还是衰世乱法征兆?

值得注意的是,当下中国舆论中已经很难见到不同观念派别以事实为中心的重新分化组合,每一次出现公共事件,都在反复强化原有的阵营壁垒。左的继续靠左,右的继续靠右。

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者张鸣特意为此事撰写博客质疑称,那位歌手在实名微博上的信口胡说,算是正经的恐怖威胁吗?世界上有这样愚蠢的恐怖分子吗?况且,这位歌手是个警察熟悉的人,她能做什么,当地警察应该知道。如此兴师动众,大动干戈,难道行动者没有问一句:你是认真的吗?你怎么当真呢?

张鸣更尖锐地表示,“我不喜欢被人威胁,更不喜欢警察动辄抓人,随便找个借口,就把人弄到局子里去。在当今之世,要说恐惧,哪种恐惧也没有不知什么时候就被人查水表,请喝茶甚至刑拘劳教更可怕。”

时事评论人羽戈也称 :当局重办吴虹飞,本可至多行政拘留了事,却予以刑拘,以冀中星事件作为社会背景,只是幌子,其用意应为整治言论与打压异己。

在对面阵营,官方媒体也在立场坚定、但是小心翼翼地为警方采取的管制措施辩护。

人民日报海外版官方网站“海外网”上,一位笔名为“时言平”的专栏作者,将吴虹飞被拘提升到“法治社会的试金石”的高度,明确赞同将吴虹飞绳之以法。而且认为“吴的行为涉嫌违反《刑法》里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只是宽容大量地表示,她是否“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实际恐惧后果?有关部门应该尊重事实,公正客观地考量罪责。

不过,“时言平”话锋一转,强调“吴虹飞的言论,显然是扰乱公共秩序的,且作为公众人物,很容易扩大影响制造惶恐。尽管微博上充斥着不少这样暴戾的话语当事人,他们并未全部得到法律惩处,那只能说明是相关部门的失职,并不能说明这种行为的合理合法性,更不能以此证明吴虹飞是无辜的。”

该文作者还将矛头指向了所谓网络“公知”,指责后者为吴虹飞辩护,并大声疾呼“放了她”这样无视法律的言论,与他们平时在微博上表现的对公平正义的期待,对法治社会的向往,极不相称。

因为擅长为当局背书而被视为媒体另类的《环球时报》,则针对近期事态连发两弹,一是由民族主义立场鲜明的“北京知名学者”王小东出面表态称,中国社会不是管得太严而是太松,警告“我们的政府、负责社会管理的工作人员也应该明白,你今天少作为,不作为,好像是‘民意’高兴了,矛盾与冲突化解了,明天,出事多了,你会加倍挨骂,会为出了问题的社会秩序加倍埋单。”

而针对吴虹飞事件,环球时报则发表评论《杀人和扬言杀人,一样都不能有》,在回避法律技术问题的同时,将矛头指向了发言者,称如今一些人在推动一种危险的泛价值取向:只要靶子是官方或官方人士,什么样的言行都是合理的,反对这样的言行就是压制民主。这样做是要倒拨中国社会建设的时钟,把中国从法治建设的途中拉回到政治价值判断高于一切的年代。

但是针对这一事件最深刻的分析,或许出自斯伟江律师之手。作为法律人,他明白“乱世用重典”一直是中国司法的传统。但仍然警告称,“现在还不是乱世,毕竟社会总体治安良好,虽然有个别事件,但不至于人人自危,走在街上提心吊胆。其实,就算要用重典,那也得在法典上明文有记载,你用顶格刑来实施。现在明文规定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重典就是10天。”

他更加一针见血地指出,“现在北京警方的做法是衰世用乱法。如果这样的话,只能是呼唤、制造乱世。京畿重地,法律人才荟萃,这样的事情能发生,我真担心,是否乱世要来了。”“政府如毁弃法律,天下再没有绳矩,官对民如此,民对官也如此,以暴易暴,乱世将临,悲夫!目前的势态,官府也需收回其超出法律的手,吴虹飞们也需抑制暴力冲动。更重要的是,我们要解决真正的爆炸,医治首都机场冀中星案背后的深层病理,这才是根子里的问题!”
 

电邮新闻头条新闻就在您的每日新闻信里

下载法广应用程序跟踪国际时事

浏览其他章节
页面未找到

您尝试访问的内容不存在或不再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