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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两会

中国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今三读 仍保留秘密拘捕条款

3月8日十一届中国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人大副委员长王兆国所做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说明,王兆国称,该修正案草案符合国情和实际。但有意见以为,在某些方面,三读的版本在前两次审议的版本基础上有所进步,例如“人权条款”写入刑诉法、但有些规定甚至有所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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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大会历程安排,在此后的4个“半天”内,各代表小组会议将审议刑诉法草案;14日上午,大会将表决并不出意外的话讲通过这一草案。

有意见以为,在某些方面,三读的版本在前两次审议的版本基础上,有所进步,例如“人权条款”写入刑诉法、采取强制措施通知家属例外情形的压缩等,但有些规定甚至有所倒退。

例如“死刑复核讯问被告人“应当”改“可以”,意味着法官无论讯问与否都将是合法的;一审审限遇特殊情况将“审而不限”,被告人可能被长期羁押于看守所;证人出庭条件修改意味着最终法院说了算,法院权力大大扩张。

刑事诉讼法学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分析,“最大的倒退是把讯问被告人由‘应当’变‘可以’是否讯问被告人的权力在法官手中,属于自由裁量。”

陈光中主张,“在死刑案件中,要设置一条底线,约束法官讯问被告人。被告人、辩护人对判处死刑有关联的重要事实和证据有异议,且提出申请的,法官应当讯问被告人。人命关天,绝不可掉以轻心。”

如果一个刑案一审被公诉至法院,最迟多久可以做出判决?

二读稿的刑诉法修正案中,一般审限规定为了二个月到三个月。而特殊审限,刑诉法则改为“因案件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诉讼法学者、中国政法大学陈光中教授认为:“如果最终通过,将意味着刑案一审可能没有明确审限,使得被告人几乎无期限地被羁押于看守所,处于被追诉状态下而遭受巨大压力达几个月甚至几年;而这种明显不合乎情理的侵权的行为,都将是合法的,实际给了最高人民法院过大的自由裁量权。”

关于证人出庭的问题争议更大。

对证人出庭问题,刑事诉讼法的表述明显倾向于司法机关:“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并且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陈光中认为,“只有取得法院的认可,证人才能出庭作证,显然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大为扩张,刚性的可操作性变成了柔性的可操作性。”如果这一条款最终通过,那么无论法院决定证人出庭与否,都将是合法的。这就容易导致有的地方司法机关以多种理由,为其选择性传唤或者不传唤证人出庭作证背书。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何兵教授呼吁,“刑诉法草案异地监视制度必须废除。要害在于:一,异地监视实质等于羁押,而不受逮捕拘留期限限制。二,这些异地羁押场所,不受看守所条例限制,将会失控。”

在他看来,异地监视居住实质是双规合法化和扩大化。双规仅针对党员,但异地监视居住针对国民。表面上只针对本地无居所的人,但实际上,“朝阳区公安可以将我关进黑牢,因为我居所在海淀。”

此次的刑诉法三审修订,对外界尤其是人权律师广泛批评的秘密拘留、监视居住、逮捕条款,即在公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可不通知家属的条款,做了一些改善和收缩。

例如,关于拘留、监视居住和逮捕,原草案规定,“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可不通知家属,被外界批评为专为打压政治异议人士而设置,被称为“艾未未条款”。

根据王兆国的说明,据修正案草案删去了逮捕后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明确规定,采取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或者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

同时,将拘留后因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情形,仅限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并规定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对此,网友普遍持批评态度,认为此规定一旦正式写入法条,“这下不是就可以更加合法地、赤裸裸地来对待那些所谓异己分子了?”此外,所谓危害国家安全,难以与一般性的批评政府和执政党的行为分开。

     律师袁裕来批评说,刑诉法草案:危害国家安全可“秘密拘捕”,采取强制措施,可不通知被拘捕人家属。如此,安全机关就可以为所欲为,并以危害国家安全为名介入任何事件,“现实中,不乏其例。”

     律师陈有西也认为,“秘密逮捕“条款,并没有完全取消,这意味着在中国,仍然会有一些公权力认为不适宜的案件,可以秘密失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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