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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首次规定土地出让期满后无偿收回引发争议

2011年上海土地交易预申请须知中出现土地出让期满(住宅用地为70年)后,由“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这一“史无前例”的规定。这一申明,被上海财经报纸《第一财经日报》报道后,引发了房产持有者以及社会大众的普遍担忧和讨论。 

中国房地产建筑
中国房地产建筑 图片:路透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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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上海土地交易市场首拍上周落幕。上海市房地局在预申请公告中列明,国有土地出让期,由“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发现,这一规定最早出现在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公告“沪预申请告字(2010)第02号”(下称“2号预申请公告”),即去年9月。

在这次出让中,多数地块的预申请须知中都出现了这样的规定,更有其他地块,如宝山区的罗店新镇A1-3商住地块,直接写明土地期满(70年)后的处理方法为“出让人无偿收回”。

这些规定,在历来的土地出让交易中均属首次。

《第一财经日报》引述上海中原地产研究咨询部的观点说,此次出让方提出“土地期满收回”的表述,很可能是对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的一种处理尝试,似乎倾向于70年后循环批租制度。

根据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中的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而1994年7月5日,也就是《物权法》出台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因此,《物权法》虽然规定了可以自动续期,但续期是否要缴纳土地使用费,以及相关评估缴纳标准和办法都不得而知。

“这一问题在业内争议已久,从当前批租制度衍生出的‘土地财政’和‘高房价’结局来看,如此定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的处理方式,很可能导致今天的很多问题在未来重演。”

中国几大一线城市持续暴涨的房价,在过去两年已经成为公共议题,而高价买来的房产,在70年期满之后,要被政府无偿收回,显然将引发众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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