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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

法国驻华法律参赞谈中国法治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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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4日,法国驻华使馆法律参赞启优(Jean-Luc Quinio)先生接受大陆法系基金会邀请,在法国文化中心做了题为“面对中国法律发展演变的思考”的主题演讲。启优先生曾先后在法国司法审判部门和司法服务监督部门任职,还担任过法国司法部智囊顾问。他自2005年9月一直担任法国驻华大使馆法律参赞,在即将离任的前夕,他对中国法律的发展作出了温和而审慎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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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演讲的开端,启优先生引用了法国17世纪著名思想家帕斯卡评价中国的一段话:“有人说:‘中国使人蒙昧不清’;但我回答说:‘中国使人蒙昧不清,然而其中也有明晰性可寻;好好地去寻找吧’”。这也正是一个当代的法国学者面对纷繁复杂的中国现状的态度。

在一个法国人看来,中国古典法律传统中最耐人寻味的一个特征是儒家和法家理论的对照,前者强调礼仪和习惯的作用,强调人际关系的重要性,并提出了“和谐”的理念,要求人人各司其职。而后者则重视成文法,强调以法律进行统治。此外,和西方强调个人权利的法律传统相比,中国法律传统是以义务为本位的。西方法律传统来自于罗马法和犹太-基督教,认为法律来自上帝,有神学起源,中国对法律持世俗观点,不重视人的地位,只重视如何让社会良好运转,没有信仰渊源,只有政治需要,而且这种特征一直持续到今天。

在启优眼中,中国法律发展有两次断裂,第一次断裂发生于1949年共产党建立政权,宣布废除国民党政府的“六法全书”;第二次断裂或变革发生于1978年前后,当时中国刚刚走出“文化大革命”,开始改革开放,中国的法律开始同国际接轨。在第一次断裂时,中国大量抄袭苏联的经验,而在第二次断裂后,中国努力学习西方国家的法典。但是法律学者强调一个国家重视自己的历史与文化,才能将外国立法理论引为己用,否则生搬硬套的法律理论无法适应社会的需要。

启优先生在演讲中提到,在1949年后的法律传统中,法律在很大程度上被看做是一种工具,服从于统治者的需要,它本身必须有足够的弹性,以便适应政治的发展变化。法律必须服从党的政策。从1957年反右运动开始,法制遭到严重破坏,1959年撤销了司法部,代之以群众司法,而在文化大革命中,法律几乎完全消失了。在这十年期间,没有法庭,没有法官,没有检察官,也没有司法学校。

在启优先生眼中,对外交往的需要始终是中国法治发展的一个重要动力。文革结束后,邓小平复出并推行改革开放政策,这时遇到的一个实际问题是,国际交往尤其是国际贸易,不可能在没有法律的真空条件下运行。这种要求促使中国开始重建法律体系。特别是当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这种改革并发展法律体系的动力尤为明显。表面上看,世贸组织的多数规定只涉及到商法,但实际上,它同时牵涉到诉讼法、财产法等多个领域,尤其是强调法官的角色,以及法律宣传和预见性。

启优先生认为,今天中国法治的关键问题之一是权力的划分。在中国有没有权力分立?有没有司法独立?这一问题并不明确。宪法并没有明确地对此作出规定。法官依附于政治权力,他们由政治权力所任命并管理。宪法只规定了法院独立审判,但没有规定法官的独立性,此外,法官的待遇仍然被地方政府所控制,而且存在出现腐败的较大风险。中国司法机关打击并预防腐败的行为体现了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司法始终是政府的一个机构,是政府进行管理的一种手段。法院的判决必须符合政治导向,政治决策在司法过程中的角色在现代中国法律改革中尚待解决,这些始终是一个严重问题。

在启优先生看来,中国的法治前景,归根到底是一个政治问题,而不仅仅是法律问题,这一前景如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宪法与法律赋予法官的角色。一旦法官能够获得独立,自然就会更好地保护个人的权利,而不会沦为政治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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