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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分析

中国两会前“工作秘密”入《保守国家秘密法》 香港新国安法更严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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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不到一周时间, 中国全国人大及全国政协会议就要在北京召开。这之前的2月27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新修订的《保守国家秘密法》。而在今年1 月底,香港行政部门已经提交了一份新的国安法草案,其中涉及五项罪行,包括叛国罪、叛乱罪和间谍罪,以弥补北京于 2020 年实施的现行法律中的所谓 "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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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 Chine célèbre le Nouvel An lunaire et entre dans l'année du Dragon pour 2024. © Andy Wong / 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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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修订的《保守国家秘密法》

据报道:新修订的《保守国家秘密法》经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2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后,将自今年5月1日起实施。中国官媒新华社2月28日引述国家保密局负责人的说法称,此次修法是为了因应新时代国际国内形势的深刻变化、科技的日新月异等中国在保密工作上所面临新问题、新挑战,而有必要对保密法进行修改完善。

中国国家保密局负责人表示:随着大数据、云计算及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层出不穷,修订后的保密法总则新增一条条文:“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以鼓励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

据报道:新修订的《保守国家秘密法》不仅将监管范围从“国家机密”延伸到“工作秘密”,还严格管制涉密人员离岗后的就业及出境。因此有分析指出:中国新的保密法更加趋于严苛而又模糊不清,将加剧寒蝉效应和中国法治的不透明度,尤其给在华外商带来营运上的重大挑战。

修订版的保密法被认为扩大了有关“秘密”的定义:新保密法规定:国家秘密及其保密层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单独或会同有关中央机关规定,军事方面的保密事项范围由中央军委规定。此外,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在“脱密期”内不得违反就业规定和出国,就算是过了脱密期也必须继续履行所谓的保密义务。对于违法者,其单位、机关应通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处置措施。

根据新保密法的附则:在有关机关、单位履职时的人员,如果获取“不属于国家秘密、但泄露后会造成一定不利影响的事项”,将依工作秘密管理办法,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由于该法未明确定义什么是“工作秘密”?但依中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解释,则是“除国家秘密以外的,在公务活动中不得公开扩散的事项;一旦泄露会给本机关、单位的工作带来被动和损害。” 保密法未明确界定机密,将让更多公务员更害怕祸从口出。

此外,新的保密法虽不像2023年7月通过的《反间谍法》一样直接针对在华的外商,但无人能确定:那些部分涉及国家经济状况或投资环境的资料会不会在事后被认定为秘密。这种不确定性将阻碍外商人员透过中国金融体系或商务行政单位来谘询相关信息。

对于是否将工作秘密列入修法范围?虽出现不同意见,但最后仍取得要纳入规范的共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骆源在2月28日通过的人大常委会报告中直指:“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地方、全国人大代表和专家提出,工作秘密不是国家秘密,但实践中大量存在,应当予以规范,加强管理”,基于此共识,才将工作秘密的相关条文纳入保密法的附则。

香港新国安法草案更加严苛

在香港,《基本法》23条立法事隔22年年卷土重来,最近公布的公众咨询文件,与22年前的2002年咨询文件比较,最大的区别被认为就是全面去除有关新闻报道,以及公众利益可以作为合理辩解的豁免权。当年港府的咨询文件曾经清楚列明:学术研究或新闻报道涉及“煽动刊物罪”时拥有的合理辩解,提出禁制及宣布非法组织时,应受上诉程序约制。不过,这些保障条文在最新公布的咨询文件种,已不复存在,外界普遍认为新的23条立法是被“加辣”的更为严苛的法律规定。

美国之音引用专家分析指出:2002年香港《基本法》23条立法的咨询文件,将受“非法披露罪”保护的中国国家机密资料定义为5类,包括“保安及情报资料”、“防务资料”、“有关国际关系的资料”、“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与香港特区之间关系的资料”,以及“有关犯罪及刑事调查的资料”,而最新的该法咨询文件,列出7项中国国家秘密受到保护,比以往增加两类,甚至涵盖:中港两地经济和社会,以及科技发展或科学技术的秘密,规管范围之大可说是“包山包海”、“滴水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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