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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制度的故乡英国 关于1640年英国革命——诛杀暴君 捍卫权利的呼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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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在人类历史上曾发生过无数次的革命,有些革命推动社会进步,拓展人的自由,扩张人的权利。有些革命造成暴君上台,暴政统治,革命前人们拥有的权利被剥夺殆尽。也有一些革命,人们为捍卫自己的权利而战,结果却并不尽人意,但为未来的发展开拓了道路。1640年英国革命就是这样一场革命。

英国国王查理一世Charles Ier d'Angleterre, par Daniel Mytens (1632)
英国国王查理一世Charles Ier d'Angleterre, par Daniel Mytens (1632) © D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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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英国历史上只有一位国君经审判上了断头台。其历史意义非同小可。

答:是的。这就是1640年英国革命。查理一世被特别法庭判决犯有叛国罪,并被处死。不过对这段历史史家各有不同的观察角度。其实,丘吉尔的《英语民族史》,休谟和麦考莱的《英国史》,在讲述这段历史时,虽然也偶尔用过革命一词,但并未冠以革命之名。他们只从内战的角度叙述这段历史。而称这段历史为革命史的人是法国的基佐。他撰写了《1640年英国革命史》一书,来记述和讨论这段历史。显然他是从1789年法国大革命中寻找到观察的角度。法国大革命让路易十六上了断头台,所以让查理一世上了断头台的英国内战,也顺理成章地被称为革命。因为这两大事变的中心诉求都是反抗君主专制,争取人民的自由。但英国革命在兵戎相见、战场厮杀之后,又进行了一场法律之战。它的最伟大的成果不是杀了一个国王,而是确立了法律至上的宪政原则。诛杀暴君问题古已有之。在中国,《孟子·粱惠王 下》中记载,“齐宣王问曰,‘汤放桀,武王伐纣,有诸?’孟子对曰,‘于传有之,’曰,‘臣弑其君,可乎?’曰,‘贼人者,谓之贼。贼义者,谓之残。残贼之人,谓之一夫。闻诛一夫纣矣,未闻弑君也’”。孟子的这段话是从道德角度,论述诛杀暴君的合理性,也就是说,一个君王必须躬行仁义,若他不仁不义,毁仁毁义,那诛杀他就是应该的。所以,武王伐纣,并未犯弑君之罪,而是诛杀了不仁不义之匹夫。

问:不过这次诛杀并未引发国家政体的变化。

答:是的。武王伐纣,以周代商,只是改朝换代而已。而1649年英国处死英王查理一世,却是为确立一个原则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这个原则被英国政治学家拉斯基总结如下,“国家的独立特性,就以些许不同的方式实现了。它的完成是通过把权力的运用变成一种信托trust,并将判断其运用之好坏的权力,给予作为整体的人民。尽管无心插柳,其结果却不可避免,一种为民主制度播下种子的国家哲学诞生了。因为一旦明确了君主是依据一些条件而葆有权力的,就有必要寻找使这些条件得以实施的手段”。这里有一个插曲很有趣儿,法国新教国王亨利四世最亲密的助手莫尔奈写了一部著作《为反抗暴君的自由辩护》,这部书直接反对博丹的君权至上论。莫尔奈认为,权力并不带有任何先天特权,它来自由神意颁布的自然法,反映人民的意愿。人民要审查权力的运作,一旦发现滥用权力,则有义务推翻它。拉斯基认为,这本书直接提出了当时摆在英国人面前的大问题,当君主的命令违背上帝法时,臣民是否有义务服从?反抗君主是否合法,谁来反抗,用何种手段反抗?反抗的限度是什么?很快,这部书就被人匿名翻译成英文,流行起来。当时最重要的一个译本出现在1648年,正是英国内战激烈的时期,国王查理一世已被拘禁于温莎城堡,历史正要实践诛杀暴君的理论辩护。这部书的匿名译者,据推测是威廉·沃克尔,他恰恰是处死查理一世的审判者之一。这个无法证实的传闻说明,诛杀暴君这一命题,从理论和实践上都是人民主权论的先声。更重要的是,处死查理一世,奠定了法律至上的原则,是以法治国的具体体现。

问:那查理一世究竟做了什么,引发如此严重的后果?

答:我来把这一段历史梳理一下,这样才能搞清事件的来龙去脉。先来看看主角查理一世。他是詹姆斯一世的次子,因长子亨利去世而成为王储,于1625年3月登基,是斯图亚特王朝的第二位君主。史学家们对这个人争论很大,他被杀,人称诛杀暴君,可他本人生性并不凶残,德国大历史学家兰克对查理一世有一段详细的描写,常常被人引用,拿来说明他的外在形象。兰克描述道,“查理一世刚满25岁,可谓风华正茂。他骑在马上仪表堂堂,人们经常看他自如地驾驭烈马,他长于武功,射箭打枪百发百中,甚至学会了给大炮装药。论智力和知识,他不如父亲,论活泼随和,他不及亡兄,但在道德上他却居于两者之上。他属于人们所说的完美青年之列。他的举止十分得体,几乎近于腼腆,从安详的眼神中可以看出他庄重稳健的性格。他具有领悟最复杂问题的能力,而且善于写作。他自幼养成了节俭的习惯,既不奢华也不寒酸”。

问:可是他继位时,英国正处于转折期啊!

答:是的。新王面对着四个方面的问题。其一是宗教问题。丘吉尔说,“英国人民感到,只有新教取得胜利,他们才能生存,灵魂才能得到拯救。因此他们注视着同它胜败悠关的每一个插曲。不管新教运动在哪里受到进攻,英国都应该带头反击。这种强烈的愿望推动了议会运动”。这种干预新教运动在他国命运的冲动,马上引发第二个问题,就是国王与国会的斗争。因为按照大宪章以来的法制传统,不经国会批准,国王不得随便抽税。一切拨款都要经国会批准。而查理一世面对的恰恰是一群杰出的国会代表。其中最重要的人物是曾为王座法院最高大法官的爱德华·科克。他不仅是一位法律实践者,还是一位法律理论家。科克的法律思想不仅影响当时英国的法律实践,而且极大地影响着由“五月花号”带到美洲大陆的法制建设。美国国父、独立宣言的起草者杰弗逊说,科克的法律总论,“是以如此丰富的学识和判断写出来的,我想不起来其中哪一个观点曾经在司法中被否定过”。更重要的是,“司法审查”这个观念就是由科克提出的。他指出,“在很多情况下,普通法得审查议会的法案,有时可以裁决其完全无效,因为当议会的一项法案违背普遍的权利和理性,或者令人反感,或者不可能实施的时候,普通法得审查它,并宣布该法案无效”。

问:这正是美国最高法院的职能之一啊!

答:是的。现在查理一世面对的是科克这样杰出的法律代表。其实,这象征着君王的要求和英国的法律传统赋予人民的基本权利谁具有至高地位的斗争。丘吉尔总结道,“科克等伟大律师把目光引向国会在兰开斯特王朝时拥有的权利。他们自豪地谈到大宪章,他们得出结论,从不列颠岛的习惯中,他们可以继承一整套根本法律,过去的历史几乎可以提供成文的宪法,而国王却显出背离这个宪法的倾向。国王也在回顾过去,他发现有许多相反的先例,证明国王可以行使绝对权威。国王和国会各有一套坚定不移的原则,这给未来的斗争带来悲壮的场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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