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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拟取缔资金源于境外的社会组织

此前已由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在2015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引起了争议。官方称,将进一步简化建立社会组织的条件。该办法规定,除了民办非营利教育培训机构、民办非营利医疗机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民办博物馆这四类之外的其他社会组织均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成立登记;取消了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除外)的注册(开办)资金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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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有广东的NGO工作者就发现,该条例规定将取缔“主要来源于境外组织的”的非政府组织。

该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社会组织不得作为境外组织在本市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实际处于境外组织控制、管理。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可以认定为境外组织在广州市的分支(代表)机构或实际处于境外组织控制、管理。

例如,名称或者标识与境外组织的名称或标识一致的;名称或者标识与境外组织的名称或标识相似,且宗旨、目的或业务活动相似,有互相联系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境外组织的;按照境外组织指示或完成其交办的任务成立的;其他实际处于境外组织控制或管理的情形。

“劳工网”就担心,这对于很多依靠境外基金会资助的NGO机构来说,“无疑是一道死亡符”。

目前,有许多中国草根NGO资金来源是国外的大型基金会,之前的政策虽然有所限制,但除了法治、选举等敏感领域外,在环保、生态、扶贫、特殊教育等领域,本土非政府组织运用境外捐助资金领域尤为常见。

有学者建议称,应采取“绿灯”策略,而不是“红灯”策略。所谓“绿灯”策略是指,除非发现有危及国家安全的证据,一般对外民间组织的交往开“绿灯”,以示鼓励。

不过,这一外在环境在近年来有所改变,今年年初,在新组建的“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统一部署下,2014年5月至7月底,中国各级政府对在华境外非政府组织及其活动情况开展一次全国范围的全面、彻底调查摸底。

5月14日,《中国社会科学报》刊发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王存奎谈境外在华NGO一篇专访。

王存奎指控,部分境外NGO以提供资金为“诱饵”,吸引民间组织、个人为其工作,有的以项目合作、学术交流、学者访问为由,推广所谓“公民意识”教育,还有以扶贫助学、“维权”救助为借口,进行渗透活动,或者以国内民间组织为工具,以地方政府和高校为介质,获得公共权力支持,披上“合法外衣”。

王存奎提出,在工作层面要深化对在华境外非政府组织的“调查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切实防范抵御“西方敌对势力”利用非政府组织对进行“渗透、颠覆、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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