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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闻自由

官方警告记者:新闻记者勿泄密

中国官方试图对新闻记者采访工作中接触的敏感信息进行控制,禁止新闻从业人员“向其他境内外媒体、网站提供职务行为信息”。不过,由于中国对“国家机密”的界定颇为宽泛和模糊,外界担心,这将是官方加强新闻管制的新的枷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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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华社报道,6月30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印发了《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该文件要求,新闻单位应加强对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的规范管理。

这份官方文件提出,新闻单位的记者、编辑、播音员、主持人等新闻采编人员及提供技术支持等辅助活动的其他新闻从业人员,在从事采访、参加会议、听取传达、阅读文件等职务活动中,获取的各类信息、素材以及所采制的新闻作品,其中包含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未公开披露信息等,都属于职务行为信息,应加强管理。

目前,由于严密的新闻管制,一些中国媒体记者获取独家信息之后,或因新闻禁令等无法发出,则可能选择与未收到禁令的外地媒体合作,从公共利益来说,这一做法推进了公众知情权,但从职业伦理来说,可能存在冲突。

官方要求,各新闻单位应依法与所属的新闻从业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和职务行为信息保密协议,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新闻单位应健全保密制度,对新闻从业人员在职务行为中接触的国家秘密信息,应明确知悉范围和保密期限,健全国家秘密载体的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和销毁制度,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禁止在任何媒体以任何形式传递国家秘密,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一般来说,媒体对从业者获取的职务相关的敏感信息加强管理,本身是媒体内部管理和职业道德范畴的事务,但官方的着眼点,似乎是切断媒体之间交换信息线索的法律基础。

官方这一规定就提出,新闻从业人员不得违反保密协议的约定,向其他境内外媒体、网站提供职务行为信息;不得违反保密协议的约定,通过博客、微博、微信公众账号或个人账号等任何渠道,以及论坛、讲座等任何场所,透露、发布职务行为信息;不得利用职务行为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除内部的保密协议外,这一规定搬出了“国家秘密”这一法律武器,则违反类似规定的媒体人,不仅可能有泄露采编机密这一职业道德问题,甚至可能面临司法追诉,问题在于,所谓的采编内部信息,可能关乎公共利益,而与真正的国家机密距离遥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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